明确!利用境外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国内法院有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2025年11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作出终审裁定:法院指出,行为人及主要利益相关方均为中国主体、适用中国法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且在有多个管辖连结点时,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一提起诉讼。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一审管辖裁定,提起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案件涉及多家中国法人及公民利益,且实体审理需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初步证据可证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选择向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裁定。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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