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优化预审资源配置,加强预审行为管理,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福建保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闽知保〔2025〕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4条,适用于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分级分类评定,以及根据评定结果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分级管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的管理方式。新增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请求专利申请预审的,按照备案主体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最低等级进行专利预审服务和管理。对于多个申请人的,按第一申请人的评价等级进行专利预审服务和管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异议机制和评定结果通知方式。即福建保护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通知、电子邮件、函件)将分级评定结果及依据告知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并附加证明材料。福建保护中心将在复核后,决定更改或维持评定结果。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的分级管理措施。即明确A级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激励措施,并加强对C级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限制措施;新增第二十一条,评定年度内无有效数据的不进行分级,按照C级进行管理。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存在提供虚假、伪造相关材料等行为或不配合评定工作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处理。
《办法》自2025年11月2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知保〔2024〕20号)同时废止。
参考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