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艳所长,合伙人

资格:专利代理师、诉讼代理人、标准化管理师

语言:中文、日语、韩语、英语

技术领域:半导体与显示器、智能控制、印刷设备、家用电器、燃料设备、水处理设备、汽车等机械及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诉讼业务

业务经验

在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诉讼业务、以及内外专利申请业务上,具有二十年以上丰富的业务经验。技术领域覆盖半导体及显示器、印刷设备、家用电器、燃料设备、水处理设备、汽车等机械及化学领域。在主要专利五大局,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及欧洲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及专利无效等业务上,具有多年的实战经验。曾为中国、日本及韩国的多家知名全球化企业,提供过专利申请及无效诉讼方面的法律服务。

 

不仅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还对主要国家专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对比研究,对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及中国的诉讼判例及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曾多次受国内外专利局、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知名全球化企业的邀请,就专利申请实务及策略、说明书撰写及改写、无效应对技巧、侵权诉讼、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及策略、损害赔偿等为主题进行过多次演讲。作为2015年在日本出版的知识产权巨作《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 著)的主要译者之一,主要负责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译文工作。作为编入国家135规划项目的日本无效审判审查便览的唯一译者,出版了日本无效审判审查便览书籍。

工作经验

  2002年-2008年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外内专利代理师)

  2008年-2009年  日本 KOTOBUKI特许事务所(日本国内申请撰写专利代理师)

  2009年-2013年  日本 辨理士法人志贺国际特许事务所(日本向海外申请专利代理师)

  2013年-2018年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伙人)

  2018年-现在  创立北京钲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长、执行合伙人)

教育背景

   2002年  获得北京化工大学理学院 化学工学专业 学士学位

   2007年  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011年  获得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民事法学专业 硕士学位

   2014年  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2024年  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CCAI) 标准化管理师 资格

代表性演讲及著作

  在中国专利局主办AI相关专利制度研讨会、PPH全国用户推广会等演讲

  在日本专利局主办中日韩无效业务研讨会、中日申请业务双边会议等演讲

  在美国专利局主办五局外观设计用户研讨会演讲

  在美国 ACS(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第248次全国会议演讲

  IPBC亚洲主会场与高通公司副总裁进行一对一访谈

  在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IPA)就中国专利侵权诉讼、AI相关专利申请及无效等实务进行多次演讲

  在韩国知识产权协会(KINPA)就中国专利侵权诉讼、AI相关专利申请及无效等实务进行多次演讲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PPAC)主办涉外专利实务研讨会 讲师

  在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用户研讨会演讲

  在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用户研讨会演讲

  全国中华代理师协会主办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 讲师

  日本 特许信息年会 多年演讲

  在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政府主办涉外实务研讨会多次演讲

  在第七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演讲

  在日本出版 知识产权巨作《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 著)的日文版

荣誉奖项

 2016年度全国星级专利代理人

 2017年度全国星级专利代理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专家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局及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聘请知识产权涉外服务专家

 荣获Asia IP 2025年中国百强知识产权专家奖

 荣获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U50)评选

 2025年 荣获知识产权卓越之星

 2025 受聘为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绿色低碳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

 2025年 受聘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

无效及诉讼典型案例

•   针对国内知名显示面板企业与海外知名显示面板企业的一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行政诉讼案

•   海外知名企业的针对显示面板的一系列核心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

•   宣告某日本知名企业有关磁性体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行政诉讼案

•   宣告某韩国知名企业有关机器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

•   宣告某韩国知名企业有关第八因子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行政诉讼案

•   请求国内某企业停止侵权的有关生产设备的侵权诉讼案

•   请求宣告某国内企业有关储液袋的一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

•   请求宣告韩国某知名企业有关化妆品容器的一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行政诉讼案

•   请求宣告澳大利亚某企业的有关褪黑色素的无效宣告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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