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最新判例看专利申请:参数范围的选择如何证明“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5-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2月16日,最高院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有限公司关于“手套、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和手套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包括: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在环氧交联剂官能度及添加量上存在区别,但该选择未能被证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已给出了使用多环氧基化合物优化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常规优化。某有限公司主张的“疲劳耐久性显著提升”等效果,不足以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本专利申请的决定。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手套、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和手套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请求亦被维持驳回决定。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被诉决定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方式上存在瑕疵,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应就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承担证明责任。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即选用“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及“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属于在现有技术启示下的常规选择。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具体选择带来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此的从属权利要求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提供定制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