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特征a和b未对创造性带来贡献,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任何利益,在授权和确权阶段专利权人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和确权阶段未起到实质创造性作用的特征,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授权或者其他任何利益,对特征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
再审申请人:曹桂兰等4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昆山骅盛电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南京九华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杭州亚凡汽车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曹桂兰等4人、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以下共同简称为“再审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继承享有专利号为ZL200710019425.7,专利名称为“鲨鱼鳍式天线”的发明专利权。
案件判决结果信息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二审各级法院及判决结果: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定侵权。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判定不侵权。理由是再审申请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被诉产品不构成专利等同侵权。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争议焦点
专利权人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所作出的“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限缩性陈述是否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 号第十三条: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不同阶段的官方认定
与“禁止反悔”相关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
特征a:天线信号输出端通过天线连接元件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接,或直接与同轴电缆匹配相连;
特征b: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
特征c: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 
1、授权阶段对特征a、b的认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天线装置具有一鱼鳍状外盖 21,一AM天线配设于鱼鳍状外盖21 内侧的顶部,所述 AM 天线连接到 AM 放大电路 231,连接处必然为 AM 天线的信号输出端及放大电路 231 的信号输入端,天线鱼鳍状外盖 21 的底部装有金属底座 25”。基于上述,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和b。
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天线连接元件天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接,其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天线连接方式不同。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限定了无线电接收天线的固定方式是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此处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放弃了其他固定方式,只承认“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
审查员在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均陈述了通过连接元件来进行阻抗匹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注塑嵌装”及“固定卡装”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锁固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明确否定专利申请人基于特征a和b使得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最后专利申请人第二次答复审查意见:将特征c补入权利要求1,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以使得涉案专利能够得以授权。
2、确权阶段对特征a、b的认定
第25637号无效决定明确认定特征a和b被多个对比文件公开,最后基于特征c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
3、二审判决认定
无效决定没有从形式上明确否定专利权人关于特征a和特征b的陈述,进而认定涉案专利在确权阶段构成“关于特征a和b中技术方案的放弃”,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授权和确权阶段限定了本发明天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接的固定方式为“天线连接元件”,无线电接收天线的固定方式是“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
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限缩性解释只有被明确否定,才认定该解释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专利权人就a、b特征所作限缩性解释,专利复审委没有对a、b特征是否使得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作出明确评价,不符合“明确否定”的要求,对权利要求的限缩性解释已经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
专利权人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对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阶段又以等同特征纳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侵权诉讼阶段,专利权人又主张被诉产品的天线引线等同于本专利的连接元件,被诉产品的胶粘接等同于本专利的注塑嵌装或卡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4、再审裁定认定
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人作出的陈述是否被“明确否定”,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本案在授权阶段,审查员对专利权人关于特征a、b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持明确否定意见,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并非基于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事实是基于特征c获得的授权;在后续的无效阶段,专利复审委并未推翻授权阶段所持的否定意见而得出相反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存在专利权人的限缩性陈述已被明确否定的事实。这与所作的限缩性陈述并未带来专利权的获得和专利权的维持的事实相符,因此,专利权人对特征a、b的限缩性陈述不发生技术方案被放弃的法律效果,本案侵权判定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案例点评
设置禁止反悔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伎俩,先在专利授权阶段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制,将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表明的不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的内容(即“放弃的技术方案”),后又在侵权诉讼时“过河拆桥”恢复保护范围,主张等同侵权将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头得利。所谓“放弃的技术方案”应该是原本可以包含在保护范围内,却因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方案。该原则限制在侵权阶段专利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张,其实质在于限制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阶段与侵权阶段两头得利。虽然“禁止反悔”的本意是避免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也不能让专利权人“两头得损”,而本案二审判决的结论显然导致专利权人“两头受损”,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当前弘扬专利创新的大环境。
如何判断认定围绕争议焦点技术方案是否构成放弃,首先明确专利权人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所作出的“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如果认定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是否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否定。
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审查员和复审委都明确认定特征a、b不具备对创造性没有贡献,特征c具备对创造性有贡献。具体地,在授权阶段,审查员对特征a、b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持否定意见,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并非基于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事实是基于特征c获得的授权;在后续的无效阶段,专利复审委并未推翻授权阶段所持的否定意见而得出相反结论,而是与授权阶段持一致意见认为特征a、b被现有技术公开,事实是基于特征c维持的专利权。
综上,在授权和确权阶段特征a和b未起到实质创造性作用,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任何利益,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综上,对于未带来创造性贡献的特征,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特征获得利益,那么,专利权人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对此特征所作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对相应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明确否定”的认定标准不应机械地从字义表面去理解,而应从产生实质性作用出发,客观全面地理解授权阶段审查通知书和确权阶段无效决定书内容准确认定,审查员或专利复审委是否持明确否定态度。“禁止反悔”的本意是避免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本案二审判决的结论显然导致专利权人“两头受损”,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当前弘扬专利创新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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