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青岛福库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岛福库公司侵害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专用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青岛福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于2022年3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的转折点,在于青岛福库公司主张享有“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
2017年5月,青岛福库公司以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标侵害其“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21年12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行为。

美术作品
第121号判决认定:福库公司的“一品石”书法文字造型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的“一品石”商标标志亦由书法文字造型构成,与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品石”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郑某红“一品石”商标的创作完成时间,认定郑某红在其“一品石”商标标志创作完成前,具有对“一品石”美术作品的接触可能性。郑某红、一品石公司未经许可而使用“一品石”商标标志,已构成对福库公司就“一品石”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本案中,涉案商标由中文文字“一品石”构成,与福库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由于“一品石”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根据第121号判决认定,郑某红在“一品石”注册商标创作完成前,具有对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接触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郑某红仍在电饭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品石”商标,并许可一品石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已构成对福库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害。
由上述可知:该案中,涉案商标的取得系在侵犯福库公司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其据此向福库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已构成权利滥用。
虽然在该案中认定涉案商标的取得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涉案商标依然有效。那么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是否可以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小编认为还是有机会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如果遭遇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定要进行积极应对。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恶意诉讼反赔”条款向恶意诉讼的人提出赔偿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