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信息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关于恶意诉讼的定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恶意诉讼反赔”条款,即“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为制止恶意商标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在审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认定,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构成恶意诉讼。
小编通过“一品石”商标侵权案来具体了解一下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郑某红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第6175220号“一品石”商标,并于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一品石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电子配件等。2010年5月28日,郑某红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一品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一品石”商标。

第6175220号注册商标

2016年6月,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青岛福库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岛福库公司侵害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专用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青岛福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于2022年3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的转折点,在于青岛福库公司主张享有“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
2017年5月,青岛福库公司以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标侵害其“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21年12月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行为。

美术作品
第121号判决认定:福库公司的“一品石”书法文字造型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的“一品石”商标标志亦由书法文字造型构成,与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品石”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郑某红“一品石”商标的创作完成时间,认定郑某红在其“一品石”商标标志创作完成前,具有对“一品石”美术作品的接触可能性。郑某红、一品石公司未经许可而使用“一品石”商标标志,已构成对福库公司就“一品石”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本案中,涉案商标由中文文字“一品石”构成,与福库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由于“一品石”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根据第121号判决认定,郑某红在“一品石”注册商标创作完成前,具有对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接触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郑某红仍在电饭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品石”商标,并许可一品石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已构成对福库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害。
由上述可知:该案中,涉案商标的取得系在侵犯福库公司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其据此向福库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已构成权利滥用。
虽然在该案中认定涉案商标的取得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涉案商标依然有效。那么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是否可以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小编认为还是有机会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如果遭遇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定要进行积极应对。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恶意诉讼反赔”条款向恶意诉讼的人提出赔偿指日可待。
参考资料:
(2021)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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