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25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企业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一
单纯以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审查时以缺乏显著特征驳回。
例如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第36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了此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是,申请人的企业全称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的,不缺乏显著性。
例如:
指定服务:金融
申请人:上海联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或者组合商标中企业全称为非显著部分的,审查时其他部分正常审查,将企业全称视为非显著部分,商标整体不以缺乏显著特征驳回。
例如:
指定服务:广告
申请人:庆阳客里嘛擦跑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二
申请人以他人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视为申请人与企业全称主体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予以驳回。
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
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申请人:潍坊体会制衣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务:法律研究等
申请人:深圳市中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商标审查中并非见到公司的全称就一律用缺乏显著特征驳回,只要含有其他显著部分,依然可以有机会获得注册,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是没有显著特征的。当然,也要考虑到具体行业的特殊性来进行整体判断。
作者: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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