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被诉专利“用于复丝线的熔融纺丝和冷却的方法和设备”在证据1(DE102013012869A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化纤厂空气调节》《化纤设备》等),其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某某公司亦确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再坚持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是名称为“用于复丝线的熔融纺丝和冷却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1月19日,焉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第580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及另一独立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高院认定, 证据1公开了通过抽吸装置负压排出废气的技术方案,但该抽吸装置会影响冷却气流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丝条均匀性。公知常识证据已明确,保持冷却气流稳定是保证丝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教导了可通过在吹风头内形成正压使气流从上端吹出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丝条均匀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移除证据1中的抽吸装置,并通过调整鼓风腔气压使废气从内向外吹出,该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鉴于某某公司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无异议后,不再坚持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无效认定予以确认。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