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被诉决定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的认定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正确,案涉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攀某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攀某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某公司”)是“流体分布器及流化床反应器”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913104.0)的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苗某某于202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主张该专利全部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攀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高院认为,证据1(US2856264A)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未直接记载本专利所限定的“螺旋叶片的高度与直径的比为1:1~1.5:1”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已公开的技术参数,通过常规工程计算直接、明确地推导得出该比值范围,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该比值范围与本专利所限定范围存在交叉。攀某公司关于计算中不应忽略特定参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螺旋叶片外侧边贴合于支管内壁面),已由证据1中关于间隙应足够小的教导给出了明确技术启示,且二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及引用其的产品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