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被判无效!最高院明确:与现有设计“无显著区别”是硬伤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门吸(B)”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应维持专利权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专利权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张某系名称为“门吸(B)”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旨在提供一种用于将打开后的门吸住定位的产品外观设计。针对案外人广东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张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及上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最高院经审理认定,首先,本专利产品“门吸”与对比设计“电磁锁”在功能用途及使用场景上高度重合,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其次,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为块状、且在与门贴合一侧设有两条平行凸条等主要特征上构成相同设计,该等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对于本专利为实心长方体、对比设计为U型中空长方体,以及凸条比例、安装孔设置等区别点,法院认为均属于该类产品外形或结构的惯常设计要素或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对于张某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其相关主张,法院认为该报告对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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