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测试件安装架设置通孔以方便脱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检测腔中分隔附件子腔放置干燥剂亦为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常规设计,不具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迪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图公司”)是名为“一种样本收集检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第三人狄伊健以其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3无效。迪图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高院认为,证据1(CN106680477A)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测试件安装架上有通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方便脱模”。测试件需从模具上脱离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为解决此问题而设置通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的运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附件子腔”,其作用在于放置干燥剂。证据1已公开在检测腔内放置干燥剂,在此基础上,利用安装架分隔出放置干燥剂的附件子腔并使子腔相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改进,不具备创造性。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亦不具备创造性。最高院最终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