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针对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2025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发明专利“图像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并受到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作出的限制性修改和陈述的约束。

特征a和b未对创造性带来贡献,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任何利益,在授权和确权阶段专利权人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和确权阶段未起到实质创造性作用的特征,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授权或者其他任何利益,对特征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摘要: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必要条件之一,而特征对比是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公开,不能仅关注该特征本身,而且要关注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创造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一直困扰业界的课题。为避免主观性带来的判断偏差,现行《专利审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