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装修又折加盟费:一个“中粮”加盟店的263天与一纸判决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2025年9月1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中粮粮心优品”品牌合作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因广州市粮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粮某公司”)要求整改门店标识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甲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应为一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2024年8月23日。在返还和赔偿数额方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违约行为、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酌定广州粮某公司、广东粮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粮某集团”)返还保证金20,000元、品牌合作金19,800元,并赔偿装修及招牌费用30,000元,具有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甲与广州粮某公司、广东粮某集团于2023年2月16日签订《“中粮粮心优品”品牌合作合同》,约定由广州粮某公司、广东粮某集团授权李某甲使用“中粮粮心优品”品牌及相关经营资源。后因门店招牌使用“中粮”字样涉嫌侵犯中粮集团商标权,广州粮某公司要求李某甲整改。李某甲认为对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广州粮某公司、广东粮某集团构成违约,判决合同于2024年8月23日解除,部分支持李某甲关于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的性质;2.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及解除时间是否正确;3.一审判决确定的返还和赔偿款项数额是否合法恰当。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广州粮某公司要求整改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甲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应为一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2024年8月23日。在各方未能就全部损失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违约行为、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和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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