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吉普森式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导读
常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以下几种:组合式、吉普森式、马库什式等,其中,组合式及吉普森式的撰写方式较为常见。以下针对吉普森式权利要求撰写优缺点进行探讨。
简介
所谓吉普森式权利要求,通常包括「其特征在于」之类的用语,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隔开,其中,前序部分写明申请专利的主体名称、以及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举例:
申请专利:一种举升装置,包括A和B,所述A与所述B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所述C与所述A连接。其中,前序部分A以及A与B之间的连接关系为现有技术;特征部分C以及C与A之间的连接关系为本发明的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一种举升装置,包括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所述C与所述A连接。
在审查过程中,以吉普森式撰写权利要求的优点在于:能够清楚地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区分开,以突出申请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容易了解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区别点。审查员仅需针对技术特征C作检索,以缩短审查时间。
若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没有技术特征C,则可以快速取得授权。若审查员检索到上述对比文件,由于上述对比文件中已公开了C以及C与A之间的连接关系,虽然对比文件并未公开B以及B与A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申请专利已经将B以及B与A之间的连接关系归为现有技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将B以及B与A之间的连接关系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这样会降低申请专利的创新高度,可能无法授权。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针对A或B是否归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需谨慎考虑。建议不要将任意一个部件自认为是现有技术,以免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受限,影响授权。
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这些特征(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由此可见,解读吉普森式权利要求时,由于前序部分包含了申请人自认的现有技术的描述,不利于专利权人日后维持或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前序记载的内容,会被解读为限缩保护范围。因此,建议尽量避免吉普森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即使采用吉普森式撰写方式,也应当尽可能的将前序部分作概括性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也属于权利要求前序的一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一种床式横流皮带选矿机,该专利名称已限定“床式”、“横流”、“皮带”等结构或功能特征,当被诉侵权产品并非采用“床式”、“横流”、“皮带”的选矿机时,就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了。因此,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也会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解读,在撰写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时,对于非必要词汇须多加思考。
总结
以吉普森式撰写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表示出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有利于专利审查阶段和专利授权阶段的阅读,但是容易受限于前序部分。因此,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尽可能概括性的描述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尽可能不作赘余限制,以取得较宽的专利保护范围。
本文作者:张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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