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阶段,在判断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特征对比,以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关于新颖性的说明中,对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写明了审查原则。这也为我们判断用途限定对产品权利要求起到的限定作用提供了依据。其中,具体记载了:
3.2.5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化合物X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的化学结构式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用吊钩" 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 相比,结构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可见,其中判断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主要是看该用途是否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换句话说,该用途是否对产品的结构、组成本身带来了影响。
例如,“装牛奶的杯子”和“装钢水的杯子”,用途的不同必然隐含了两者材料的不同,装钢水的杯子必然隐含其温度耐受性高。因此,两个特征不相同。
而另一方面“装牛奶的杯子”和“装茶水的杯子”,虽然用途不同,但“装牛奶”和“装茶水”并不会对杯子的结构、组成带来特定影响,杯子也没有不会因为用于装牛奶或装茶水而产生必然的变化。因此,两个特征相同。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应存在两个保护范围完全一样的专利权,这样对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不公平。
根据这个思路,关于“装牛奶的杯子”和“装茶水的杯子”我们也可以这么判断,如果将两个方案均授权。那么,同样的一个杯子如果用于装牛奶、又用于装茶水是否侵犯了两个专利权?用来装牛奶的杯子如果用去装茶水,是否也会侵犯另一项专利权?结构完全一样的两个杯子仅其盛放的内容物不同,就对应了两个不同的专利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杯子已经是公知技术,此时将结构相同但限定了“装茶水的杯子”进行授权,那么之前已经是公知技术的杯子是否会面临侵权风险。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也可以看出,用途限定需要通过用途的不同,使得产品的结构、组成带来必然的改变。否则这条用途限定的作用,是需要仔细考量的。
在进行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对一个结构采用用途限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能够实现该用途的全部结构特征。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往往也需要说明书中对这个用途限定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进行说明,并需要具体的实施例进行支持,使得技术方案更加清楚,保护范围也能够明确。在撰写实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使用用途限定,争取更大保护范围;也可以利用用途限定带来的必然结构改变,区分现有技术。
作者: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