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测试件安装架设置通孔以方便脱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检测腔中分隔附件子腔放置干燥剂亦为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常规设计,不具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迪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图公司)是名为一种样本收集检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第三

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经常会通过用途限定产品或产品的一个结构特征。但如何来判断该用途限定对这个产品或这个具体的结构产生多大的限定作用,是在专利申请阶段、无效阶段以及侵权阶段进行特征认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 在专利申请阶段,在判断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特征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对于产品说明书而言,只有提供证据并充足证明能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的产品说明书,才真正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①记载了技术内容/设计方案;②能够表明其公开时间;以及③能为不特定公众获 知。

常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以下几种:组合式、吉普森式、马库什式等,其中,组合式及吉普森式的撰写方式较为常见。以下针对吉普森式权利要求撰写优缺点进行探讨。

摘要:评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判断,而不能割裂地对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一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从整体角度审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实审程序

针对权利要求书中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专利从业人员应依据行业标准或规范来给出相应的准确含义。如果因专利的创新性而行业标准或规范尚未涉及该技术术语,则专利从业人员应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按照其功能、技术方案和效果来给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