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针对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202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塑料联排安瓿翻转机构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

202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阻燃层和注塑材料组合物的重量百分比范围限定存在数学矛盾,导致部分组分组合无法实现,保护范围不清楚 ;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主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然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门吸(B)”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应维持专利权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专利权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被诉专利“用于复丝线的熔融纺丝和冷却的方法和设备”在证据1(DE102013012869A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化纤厂空气调节》《化纤设备》等),其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025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被诉决定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的认定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正确,案涉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攀某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