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中粮粮心优品”品牌合作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因广州市粮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粮某公司”)要求整改门店标识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甲有权解除合同。

2025年11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名为特许经营投资,实为合伙关系,退股协议已作盈亏清算,品牌及配方费用属合伙投入不再返还;租赁及物业保证金未纳入清算,依据性质仍应退还;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改判部分支持保证金返还,维持股东连带责任,驳回其余诉请。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对于海外的商标权利人而言,在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且不能提供在中国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遭遇恶意抢注,会在商标维权和使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商标无效案例的介绍与评析,探讨对海外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定的启示。

企业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摘要:商标注册后还会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可能。企业合理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并且保存好能证明商标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使用形式、使用地域等的有效使用证据,才是避免被他人撤销的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