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某长期出入境内外,利用出行便利做起了代购生意,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名称为xx澳门代购店铺。 栢某国际公司是第720744号 商标、第3636508号 商标、第28713761号 商标、第19258615号 商标的权利人。栢某国际公司授权栢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24年2月6日,栢某公司在谭某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泰国正品Mistine变色润唇膏一支,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商品。栢某公司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对于海外的商标权利人而言,在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且不能提供在中国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遭遇恶意抢注,会在商标维权和使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商标无效案例的介绍与评析,探讨对海外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定的启示。

企业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摘要:商标注册后还会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可能。企业合理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并且保存好能证明商标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使用形式、使用地域等的有效使用证据,才是避免被他人撤销的最有效的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大量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实际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没有及时注册的商标,之后通过威胁、投诉、诉讼等方式滋扰实际权利人,进而胁迫实际权利人以高价购买被抢注商标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这种基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商标权滥用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浪费了大量司法和 行政资源。 本文结合近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