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塑料联排安瓿翻转机构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门吸(B)”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应维持专利权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专利权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被诉专利“用于复丝线的熔融纺丝和冷却的方法和设备”在证据1(DE102013012869A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化纤厂空气调节》《化纤设备》等),其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025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被诉决定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的认定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正确,案涉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攀某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做出终审判决: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涉输送路径由倾斜直线状调整为水平状,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启示可想到的常规调整;其余被诉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亦不具备创造性。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乐某公司的“一种限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821236047.8)权利要求1、2、3、5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无效宣告决定及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乐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