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作出终审裁定:法院指出,行为人及主要利益相关方均为中国主体、适用中国法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且在有多个管辖连结点时,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一提起诉讼。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5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发明专利“图像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并受到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作出的限制性修改和陈述的约束。

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经常会通过用途限定产品或产品的一个结构特征。但如何来判断该用途限定对这个产品或这个具体的结构产生多大的限定作用,是在专利申请阶段、无效阶段以及侵权阶段进行特征认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 在专利申请阶段,在判断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特征对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对于海外的商标权利人而言,在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且不能提供在中国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遭遇恶意抢注,会在商标维权和使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商标无效案例的介绍与评析,探讨对海外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定的启示。

企业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